电话:0537-5988778
关闭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网站公告

【以案释法】一男子寻衅滋事,已被行政处罚返回公告列表 >>

2024-10-10 被浏览:275次

【以案释法】一男子寻衅滋事,已被行政处罚

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,邹城公安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,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。

8月中旬,戴某某(化名)因琐事心存不满,在几百余人村民微信群内发视频进行辱骂,言辞粗鄙,造成不良影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戴某某(化名)处以行政处罚。

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邹城警方提醒
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。广大网民要保持理性思考,增强信息甄别能力,依法上网、文明上网,争做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者。


微信扫一扫分享
微信公众号
手机浏览

Copyright C 2007-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鲁ICP备11011025号-5 37088302000313

地址:山东省邹城市东滩路1568号恒兴财富大厦 EMAIL:985205333@QQ.com

ICP经营许可证:鲁B2-20200437 人力资源证: 202008830004号

Powered by PHPYun.

用微信扫一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