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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侮辱诽谤他人,一男子已被行政拘留返回公告列表 >>

2024-07-10 被浏览:380次

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暴力专项行动部署要求,邹城公安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,坚决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。

5月18日,李某受粉丝评论影响,在某短视频平台400余人的直播间,叙述没有证据证实的内容对报警人进行侮辱诽谤,相关行为引发网民关注议论,对报警人个人形象、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邹城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处以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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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法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
(一)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;
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
(三)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

(四)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、侮辱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;

(五)多次发送淫秽、侮辱、恐吓或者其他信息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;

(六)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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